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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冠冠军足彩_欧冠足球竞猜-投注|官网关于印发云南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的通知

云政发〔2017〕42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云南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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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引导信访人依法按程序信访,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复查,是指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向处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查,由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作出复查意见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复核,是指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不服,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核,由收到复核申请的行政机关作出复核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教育疏导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逐级办理,三级终结。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成立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委省政府信访局,承担日常工作。省委省政府信访局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履行本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职能。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明确本单位承担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日常工作的机构。

第五条 各州、市人民政府成立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

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本级信访工作部门。

第六条 依法履行复查、复核职责的行政机关是复查复核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