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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云南省财政厅         2021-07-19 18:00:00

各州、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务)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和草原局、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7〕68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欧冠冠军足彩_欧冠足球竞猜-投注|官网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办发〔2018〕27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资环〔2020〕6号),我们制定了《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水利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2021年7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7〕68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欧冠冠军足彩_欧冠足球竞猜-投注|官网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办发〔2018〕27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资环〔2020〕6号)等,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是指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发生后,在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或者无法完全修复以及赔偿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情况下,由造成损害的赔偿义务人主动缴纳或者按照磋商达成的赔偿协议、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缴纳的资金。

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确定或经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赔偿义务人修复或者由其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社会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的,发生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不纳入本办法管理。